新闻发布会现场 吕艳静 摄
据市大气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李春元介绍,2018年12月25日,廊坊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将《若干规定》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通过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多次修改完善完成了《若干规定》的制定工作,并于2019年11月27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依据不明、执法手段有限、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环境信用管理、高污染燃料管控、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露天焚烧污染防治等作出明确规定,将为廊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同时,该规定针对我市大气污染较为突出的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燃污染、油(气)品污染、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等主要污染源治理工作,在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加和补充,明确了具体要求,解决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操作性不强、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
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餐饮油烟污染、污染源监测联 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职能部门责任和处罚的标准,按照分档处罚的规定细化了上位法裁量权过大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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