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视角下的环境保护税制度完善建议

1.提高监测设备的安装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一是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将符合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全部纳入进来。二是根据目前税收共治模式,建议各级政府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加大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予以资金支持;出台相关政策,对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予以一定的税收返还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应加快监测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同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面巡查制度,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维频次、设备校准校验合格率,保证数据平台系统畅通,避免自动监测设备非正常运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造成的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不准确。

2.重新审视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定位

一是将其定位为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之外的独立监测机构,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监测 告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严厉惩罚,并建立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倒逼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诚信自律。该方式的优点是改革难度低、易于实施,但缺点是需要更多的监管资源,且无法根除企业与受委托监测机构间的利益交换问题。二是将其定位为生态环境部门或税务部门的辅助监测机构。此时,需要改变对其的出资方式。例如,由税务部门出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将企业实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委托费用转付给第三方监测机构。这一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杜绝企业与第三方监测机构间的利益交换问题,将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利益与环境保护税收入相挂钩,较少地占用征管资源而实现征管效率的提高。

3.完善污染物排(产)污系数

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部门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完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系数手册》的基础上,纳入其他行业更多应税污染物的排(产)污系数,以满足环境保护税的征管需要。

4.完善基层跨区域合作运行机制

要建立环保税征管跨区域配合机制,在属地征收的原则下,构建跨区域环保信息查询平台和交换制度,实现重点跨区污染源的全程监控,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数据,确保信息共享准确、及时、有效,提高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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