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新环保法真正成为“杀手锏”

□ 樊树林

上述消息中的澳科公司10号工业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2014年12月5日已经开始进场施工,然而,项目主管单位深圳澳科电缆有限公司更新开发项目没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超时施工行为也未向环保部门申 ,涉嫌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部门的执法调查和警告下,澳科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严重影响居民的作息,致使居民投诉不断。对此,环保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项目负责人羁押并实施拘留,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威力。

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以下四项规定之一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被处以5~15日的拘留。第一,在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第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第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第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此可见,南山区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完全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这也是新环保法施行以来,为数不多的案例,希望各地的环保部门也能向南山区环保部门一样,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那些违反上述四项规定者,给予重拳,真正发挥“杀手锏”的作用。

当然,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硬度,也只是“事后”的监督和惩罚,最好的办法还是希望各级政府将环评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首要前置条件,摒弃“带血GDP”的思维,改革过去官员政绩考评办法,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只有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的梦想才能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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