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标准》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此外,上述负责人介绍,新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污水在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这一要求高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
上述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是我国第一个规范船舶排污行为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GB3552~8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与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污染物控制范围偏小,GB3552~83中缺少对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控制体系不够精细等。
上述负责人称,《控制标准》属性较为独特,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动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
据了解,与GB3552~83相比,《控制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等6项指标;收严了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BOD5、悬浮物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
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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