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暂行规定》山东拓展有奖举 途径、提高奖励金额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19年,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也印发了《关于印发等12个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举 奖励制度,并提出了完善举 奖励制度设计的相关要求。2021年3月我省出台了《安全生产举 奖励办法》,均对举 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相比而言,我省2019年出台的《规定》除对环境犯罪奖励金额偏低之外,纳入举 奖励范围的举 渠道也相对较少。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们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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