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于1993年发布,至今,终于要修订了,该标准应用广泛,93版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与今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恶臭是较敏感的感官性指标,环保投诉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该标准更新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 部分污染物标准要求更加严格
由于GB 14554-93实施至现在时间跨度较大,部分污染物标准限值已不适应目前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有些企业排放的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但仍有明显异味,会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就此,征求意见稿中对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进行修改,满足现行环保要求。
· 排放限值分区调整
由于GB 14554-93排放限值分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进行划分,该标准已更新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GB 3095-82已不能作为分区依据,故GB14554-93需对排放限值分区进行调整。
· 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进行完善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或服务活动,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若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达标排放。
· 监测分析方法更新
GB 14554-93中引用的部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已经废止,征求意见稿中对其进行更新完善。
具体标准修订了哪些内容,根据邹克华专家接受采访时明确了七个方面。
①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③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④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⑤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⑥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⑦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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