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1日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正式施行
根据《意见》
以下14种行为属于拒不分类,要罚!
还有一点要注意
拒收《责令改正通知书》将被处罚
为做好执法保障工作,4月29日,济南市城管局印发《济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执法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对于垃圾分类拒不改正以及逾期不改正的几种情形:
《意见》第三条表示: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执法保障。“届时,如果不进行垃圾分类,我们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济南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条例》对于拒不改正以及逾期不改正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意见》第十二条表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拒绝、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3个月内同一违法行为发生2次以上(含2次)的。
《意见》第十三条还表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拒绝、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
在此提醒:
个人和单位
一定要将生活垃圾分类为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进行投放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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