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法院公布 第三批典型案例

2月26日上午,北京丰台法院召开第七期“月说新案”发布会,就过去三年该院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工作情况向社会进行通 ,并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北京丰台法院院长祖鹏说,该院积极推进示范判决库、常见判点说理库建设,促进审判人员统一司法理念、审判思路和裁判尺度。如2019年发布的案例“永定河冰面遛狗溺亡责任自担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 告和指导性案例,对规范民事侵权审判工作,破除“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式的审判理念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发布会上,花乡法庭法官罗兆英介绍了一起“电梯噪音污染应排除妨害”的案例,据了解,电梯噪声污染为现代生活中常见的新型噪声污染形式。该案中,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由甲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乙物业公司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18年,李某购买了涉案房屋后发现噪声问题,后自行委托某环境检测实验室就涉案房屋噪声进行检测。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委托专业减震降噪公司于一个月内对电梯机房设备及井道进行减震降噪改造,直至满足国家环境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志》(GB22337-2008)I类功能区A类房间噪声标准要求,每延期一天,则按照每日300元支付住宿费,并要求二公司共同支付其精神损失费、噪音检测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在2006年已经完成了涉案房屋的建设,涉案房屋工程和电梯验收合格,且李某明知并同意购买,视为对涉案房屋与电梯位置的认可。法院认定开发公司对涉案房屋电梯的噪声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日程维护管理单位,对该电梯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应保证电梯噪声排放符合标准,故物业公司应对涉案房屋噪声的产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内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电梯的运行噪声在涉案房屋内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标准,物业公司给付李某噪声检测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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