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这样一个数据与污染治理有关系吗?有 友发出了疑问。之所以出现类似疑问,或许由于人们印象中环境治理欠佳的一些城市名列前茅颇让人意外。部分 友并由此质疑制作这样一个榜单的实际价值。
这恐怕是一种误解。就环境治理而言,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在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一个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出色,固然并不等于这个地方的生态环境一定优越,因为影响生态环境好坏的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然而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迟滞,那么基本可以认定,这个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很难让人满意。
建立上述的判断,缘于对环境保护中信息公开价值的认识: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公开不力则监督必然松软;敢于公开意味着对存在问题的正视,也显示了解决问题的信心……
职是之故,污染信息公开进入了新环保法。新环保法特设“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新环保法实施有年,污染信息公开入法一度惹得舆论沸腾,但现在看来,就整体而言,信息公开工作尚未达到立法之初预定的初衷。原因在哪里呢?
污染信息公开有两个确定无疑的主体,一是企业,二是政府。两组织本次评价针对的主要是政府,今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发布的《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 告》则对两大主体都做出了评价, 告中指出,“环境信息公开发展很不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在国家一级做得较好,但省级以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还存在不全面、不充分的问题,61%的样本城市公开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尚有36%的样本城市尚未公开。企业信息公开,除了部分国控企业做得较好外,绝大多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未达到法律要求。”
在两次评估之后,有关专家给出了一致的意见“追责”,都建议环保部“应当切实加大对信息不公开的追责力度”。强调加大追责力度肯定是没错的,针对信息公开不力,新环保法中其实并不缺乏惩戒条款。把污染信息公开写入法律,并且制定罚则,这样的力度谁还能说不够大呢?但是,在社会现实面前,如何让法律条文自动激活,是否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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