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庆芳喷涂厂于2003年11月份注册登记以来,主要从事电柜、机柜等五金用品喷涂业务。经调查,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被告人胡某球是工厂负责人及经营者,被告人胡某清协助管理工厂,张某及聂某(均另案处理)是负责水洗环节的工人。工厂工作流程分为:水洗、挂件、喷粉、包装四个环节。场内水洗区设有七个前处理池,是用于对需要喷涂的五金用品进行加工前的清洗。
污水未经处理排进农田
经调查,2013年以来,水洗环节产生的污水未经环保处理后直接排放于厂房外的排水沟,并流至厂房外的农田里。2017年3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与天河区环保局联合执法,广州市环境监理所天河监理二站监测人员对该厂水洗环节产生的排放至外围的污水进行了抽检,检查结果显示,该厂所排放废水中PH值、总锌、镍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排水渠中积水1#(露天水渠)PH值为4.60,超出排放标准限值(6-9),锌浓度366mg/L,超出排放量限值(3.0mg/L)121倍;排水渠中积水2#(露天水渠)PH值为3.11,超出排放标准限值(6-9),锌浓度806mg/L,超出排放量限值(3.0mg/L)268倍,镍浓度为4.65mg/L,超出排放量限值(1.0mg/L)3.65倍。
被告人被判刑一年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球、胡某清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天河区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胡某球上诉称,废水抽样是从厂内的第1、5、6号池内直接取样的,这是生产中添加原材料的处理池,并非在第7号弃水排放池内取样检测的,不能准确反映废水排放的真实状况。判决书认定“其厂生产的废水未经环保处理后直接排放于厂房外的排水沟,并流至厂房外的农田里”,与事实严重不符,其厂区周围是工业区,没有农田,没有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污染。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经查,该喷涂厂设立时没有取得环保设施建设的环评验收,经营期间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于厂房外的排水沟内,经检测其产生的工业废水中部分有害物质严重超标,造成环境污染。其工厂长期从事喷涂经营,产生大量工业废水,不经任何环保处理直接对外排放,经检测,其非法排放的废水中部分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上,上诉人提出的无罪意见,理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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