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石油发生意外导致污染,谁来担责?瀛台律师在线解析

【案件回放】

2017年2月,郑某驾驶油罐车行驶在某国道上,后在甲村附近发生侧翻,油罐车内的柴油泄露,流入甲村附近的河流。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郑某负全部责任。然而由于柴油流入甲村附近的河流,影响到当地河流的水质,于是当地政府立刻开展应急措施,于几日后解除应急状态,共花费污染处理费用共计四百万元。另经环保专家进行估算,此次污染实际造成当地河道损害、生态功能破坏以及植被破坏,污染维修费用约达人民币两百万元。后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将郑某所属的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运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运输公司的郑某因交通事故在甲村附近发生侧翻,后郑某所运输的油罐车内的石油泄露,流入当地的河流,导致当地河流以及下流水域都受到严重的污染。根据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由该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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