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乔某在取得动迁安置房并办理入住手续时表示自己的实际情况是不会对新房进行装修的,但物业公司则表示不缴纳垃圾清运费便不能入住,无奈之下乔某只能缴纳垃圾清运费。后乔某多次为此找物业公司要求退款,迟迟未果。近日,闵行法院就该起案件做出判决,判处物业公司退还乔某垃圾清运费250元。
另讨要十四年利息及精神补偿费
2002年9月,乔某老房动迁,被安置到位于闵行区的一处小区,在办理进户手续的时候,物业公司要求乔某支付一次性垃圾清运费253元,并表示如不支付则不让进户。
乔某则认为自身患有残疾,收入微薄,不可能装修,也没有一次性垃圾清运的需求,所以不应该先期支付,但是由于原来的住房同期就要拆迁了,无奈之下乔某便支付了253元。
此后,乔某在日常缴纳物业费时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退还253元。直至物业管理合同解除时,物业公司还是百般推托,不予理会。因此,乔某便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除了返还一次性垃圾清运费253元外,还要另行支付十四年利息补偿费1.4万元和十四年精神及其他补偿费1.4万元。
不同意支付除垃圾清运费之外费用
对此,物业公司认为,乔某缴纳的253元包括垃圾清运费250元和工本费3元,现同意退还垃圾清运费250元。要求支付两笔1.4万元是没有依据的,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在住宅入住时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但业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不得收取。
本案中,结合相关事实及双方的陈述意见,可以确认乔某入住时在物业公司办理进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费的事实。现在结合乔某房屋基本未进行装修的实际情况,且物业公司同意退还垃圾清运费250元,对此,法院予以准许。
至于乔某主张退还工本费3元,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工本费3元和垃圾清运费间存在关联,故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乔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利息补偿费1.4万元,因乔某房屋实际基本未装修,故不排除装修的可能,且乔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持续向物业公司讨要垃圾清运费并遭到拒绝支付等情况,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利息补偿的请求,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至于乔某要新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及其他补偿费1.4万元的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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