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秸秆”的执法权明确了!重庆修订“生态环保执法事项清单”

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2021年,依据相关通知结合新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从而产生了2021年版执法事项清单。

据悉,本次修订新增执法事项24项,包括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2项。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行为”“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将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一经发现也将行政处罚。

删除的9项均为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本次共修改52项,主要集中在事项法律依据和责任层级两个方面。

“《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在推进实施中,存在部分部门职责交叉的执法领域,经与相关市级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对有关执法事项予以专门说明,帮助执法机构及人员更好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清单(2021年版)》则进一步明确了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职责和责任层级。

而在涉自然保护地有关执法事项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事项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实施行政处罚;对上述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露天焚烧秸秆”的执法权有了明确归属。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行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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