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展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印发 隆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发〔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做如下公告: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征收隆德县城市建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公告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相关设施建设费以及征收成本等费用构成。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收取,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常住居民以户为单位、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计费,按月征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费,按年度征收;
(三)固定经营性场所,以营业面积计费,按年度征收;
(四)有床位的行业,以床位数量计费,按年度征收;
(五)农贸市场及临时摊点,以摊位数计费,按月征收;
(六)营运车辆,以车型计费,按月征收;
(七)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士等,按实际产生量计费,按次征收
(八)自收自运垃圾按载重量计费,按次征收。
四、隆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分为自主征收和委托代收两种,除由住建局自主征收外,可委托以下单位代收:
(一)城关镇代收城市常住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县税务局代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有税务登记证备案的商业经营者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代收无税务登记证的商业经营者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场及临时摊点和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除县住建局和其委托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德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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