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举 环境违法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交汇点讯 5月27日下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六五环境日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宿迁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对举 人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细则》共12条,不只对有奖举 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还进一步细化有奖举 奖励工作对象、具体奖励实施主体、资金保障、奖励发放工作流程等。根据《实施细则》,举 人所举 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具体有十种情形,包括无证排污或违规排污;超标排放;数据造假;非法排污;逃避监管;破坏生态;涉危废违法;涉核与辐射违法;污染土壤;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方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通 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以物质奖励为主。涉及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奖励金额。具体为: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 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 事项,或者采取行政拘留的举 事项的,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 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 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另外举 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对举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 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 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予奖励的情形。具体有七种,即举 事实不清,或举 内容难以确定的;举 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举 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同时,规范举 行为,保护举 人权益。明确提出,举 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 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举 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凡违反本规定要求,侵害举 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认为,此举有利于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有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利于遏制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行为,也有利于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参与、大家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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