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生活噪声“立规”守护群众“耳边安宁”

机动车“炸街”、广场舞扰民,娱乐场所噪声扰民……近年来,因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依法治理噪声的呼声越来越高。6月5日,新修订通过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再次明确“噪声扰民”属于违法行为,人民群众可以用法律守护“耳边的安宁”。

直面噪声扰民重点难点:

拒不改正最高可罚20万

噪声污染导致的纠纷在司法层面面临诸多难点,其中包括污染的举证和损害认定等方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庭长施东辉指出,环境污染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污染者与受害者在举证能力上也存在不平衡。噪声的影响本来就因人因地而异,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噪声污染损害认定耗时耗力。司法机关根据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对是否影响他人生活学习、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程度等进行综合认定。

为了真正守护群众“耳边的安宁”,新噪声法应运而生。

“与废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司法认定。”广州市政协委员谭国戬介绍,此前法律对噪声的判断标准为“超标并扰民”,可在实践中却发现,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并没有相应的排放标准,例如,城市轨道交通、饲养宠物、餐饮业等噪声扰民行为。

对此,新法针对上述情况,在原有的认定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扰民的情形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

多方合力保障落地实施:

鼓励诉前诉中和解

噪声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新噪声法落地实施需要多方合力保障效果。

谭国戬指出,对司法机关而言,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有力保障新法实施效果。

这方面,广东已有创新实践——

今年4月16日世界噪声日来临之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噪声纠纷案件。该院经办法官董广绪介绍,该案中致害方所制造的噪声并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但是该噪声已经严重影响受害方的生活和学习,故法院依法裁定,支持受害方提出的禁止令申请,向致害方发出了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通过保全措施确保群众不再受噪声侵害。“噪声扰民”禁止令的有益探索也获得了最高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的充分肯定。

“以多种方式促进和解,是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适用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鼓励双方当事人积极开展调解。”施东辉指出,在噪声治理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物业管理处、业主委员会、专业机构等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形成有序、有效的公众参与,妥善处理和平衡各方利益。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2年6月4日
下一篇 2022年6月4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