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14时左右,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工作人员韩某等联合媒体在济南市市中区陡沟办事处大庙屯村村南一渣土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取证执法时,遭到被告人刘长民威胁阻拦。被告人刘长民通过对讲机、手机叫来王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并打砸执法人员乘坐的鲁A02315雪佛兰车辆,致环保局工作人员陈某、韩某某、陈某某、张某、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陈某某、韩某某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被砸车辆损毁价值为4 078元。次日,公安人员在济南市市中区井家沟村将被告人刘长民抓获。
市中法院审理认为,刘长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刘长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亦自愿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可对刘长民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刘长民纠集多人殴打执法人员,损毁执法车辆,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证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刘长民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从严惩处。因此,其虽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不符合适用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刘长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事件回放
督查组车辆被砸
受伤最重的执法人员头部被打破,鼻骨末端骨折。
环保执法人员检查一违规渣土场时被围攻,一名执法人员鼻梁骨骨折。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