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有关内容释疑

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姚斌在长沙火电厂总控室查看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

为落实新《环保法》和新形势下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促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省政府于2015年12月25日印发了《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按“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因企施策;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要把握好《通知》4大关键点:

1

总体思路——“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并非所有清理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都可以通过整治取得合法手续或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落后淘汰产能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关闭与淘汰。

2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的时间节点。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且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管理。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违规建设项目,符合《通知》特定条件的8类违规建设项目,予以补办手续或者采取有条件的备案管理,同意项目继续生产或运行;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依法予以从严处理、搬迁、淘汰取缔和关闭。

3

处理时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本次违规项目清理时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于被纳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分类处理。2016年12月31日后仍未整治到位的,将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相关规定处理。对未被纳入此次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的项目,2016年12月31日后也将按新《环保法》相关规定处理。

4

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企业必须满足“排放达标、符合规划、符合产业政策、无明显环境隐患、环境风险可控”五大原则。备案管理不等同于“三同时”验收,只是在特定条件下,给企业一个升级改造、整治完善的时间,使企业最终达到“三同时”验收标准。

三种情况下可进行备案管理

一是对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 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满足“五大原则”、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可简化手续进行环评审批和验收或进行备案管理。

二是对满足“五大原则”,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或者已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并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属地原则由政府分级备案管理。此类企业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是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依属地原则由政府分级备案管理。

(省环保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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