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清湖镇一名农民在清洗猪圈。梁泰 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1月17日获得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填补广西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基础性综合性地方立法空白。条例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条例草案主要制定两方面措施,一是划定禁养区域,二是针对不同养殖规模提出不同污染防治要求。
畜禽散养直排粪尿 影响水环境
广西:三方面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条例主要制定两方面措施,一是划定禁养区域,二是针对不同养殖规模提出不同污染防治要求。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 箱养殖,或者在水体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并针对违反该禁养规定的行为根据养殖种类和规模设定了不同处罚。从以下三方面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出规范:
(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严格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规模化养殖,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其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明确要求,也对违反规定未采取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行为设定了较重的处罚。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畜禽粪便、废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实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废水资源化利用。
(三)开展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防治。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以外的其他散养户,条例未对其提出明确污染防治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家家户户基本都存在散养畜禽的情况,大多不具备收集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设施和条件,生态环境部门也没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对散养户畜禽养殖活动进行监管,目前立法要求散养户收集处理畜禽粪便污水,实践中很难执行。
因此,围绕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防治工作,条例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畜禽粪便污水的收集处理,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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