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恶!五金厂废气直排!佛山南海一企业被罚20多万

南海:五金厂未验先投被罚21.25万元

2019年6月1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海区某五金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五金加工区、喷涂生产线正在生产,表面处理线未生产。

据悉,该公司存在2方面环境违法问题:1、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于2017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1月擅自投入生产;2、喷涂生产线的加热炉使用生物质燃料进行加热,加热时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经烟管收集后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酸洗线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款1.3328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款21.25万元。综上,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22.5828万元。

三水:五金厂油桶翻新废水直排,老板被拘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8年7月12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时为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湖岗村委下坑村一五金厂进行检查。

植某是该厂经营者,主要从事油桶翻新,生产现场设有2个喷漆岗位,2个清洗岗位。其清洗岗位产生的清洗废水,一部分直接从地面漫流至厂外和渗入地下,另一部分先流入地下的储水池,再经地下管道流至生产车间北面的1个储水池。

而该生产车间北面的储水池,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经过采样监测,该储水池的废水中含重金属锌,属于有毒物质。

据悉,该厂生产废水通过地下管道流至北面的储水池,该储水池没有任何防渗措施,应认定为渗坑。其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经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将该厂经营者植某逮捕。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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