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对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基本编码

CGsdIWmVopGBCFbq00VAec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委托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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