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确90个环保责任主体,环保成干部奖惩任免依据

为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下称《责任规定》)及配套《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试行)》(下称《责任清单》)。

新政策文件意在构建具有广州特色的“1+1+N”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即1份《责任规定》、1份配套《责任清单》及N个各级各部门细化责任规定或清单。本次印发的《责任规定》及配套《责任清单》是当前国内各城市中覆盖面最广、适用性最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文件。

广覆盖:清单涉及90个环保工作责任主体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今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动实施长效化、系统化、清单化管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全面分析1000余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划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梳理出各级各部门所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将需普遍遵守的共同责任列入《责任规定》,需分别履行的具体责任列入配套《责任清单》,统筹各部门环保工作在共性与个性上相结合。

其中,《责任规定》共15条,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共性责任、施行日期等内容;配套《责任清单》共572条,列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机关单位等11大类90个责任主体,同时规定其在决策、执行、行业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各自应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据悉,90个责任主体涵盖广州所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公共机构,本着“应纳尽纳”“横向到边”的广覆盖原则,有助于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环保工作局面。

此外,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广州相继出台了相关具体细化文件,如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规定;白云区、增城区、从化区分别制定了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类文件,进一步充实了广州“1+1+N”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严责任:环保履职成干部奖惩任免重要依据

广州“1+1+N”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各级各部门明确责任边界、促进履职尽责、确保责任落实。新责任规定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要求。在制定执行政策、编制实施规划、组织策划项目、开展项目建设、推进行业发展、指导生产经营时,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责任规定》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落实责任考核方面,《责任规定》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问责,倒逼各级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依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相关规定,完善考核机制,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严格考核。在此基础上,加强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此外,责任激励工作还将充分运用激励干部在新时代改革开放中新担当新作为的十八条措施,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干部敢于负责、担当作为。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坚决不彻底、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予以严肃问责。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通讯员】穗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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