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环境违法3次、重污染天气还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威胁执法人员……6类环境违法行为将“加码”处罚。
12月29日,东莞发布《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加重”处罚措施。其中,6类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4类环境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类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目的,遵循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综合分析、公平公正等原则,通过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考虑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也要兼顾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于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但是,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即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较高的自由裁量档次处罚或者按某一自由裁量档次的较高限处罚,以法定最高处罚额度为限。
调查部门在案件调查 告中,建议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加重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理服人,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8类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检查发现后当场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2、建设项目未备案,检查发现后当场停止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3、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识,检查发现后3日内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4、未公开环境信息,检查发现后3日内完成整改的;
5、非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监控设备未能联 的;
6、单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拟行政处罚金额1000元以下,且当事人属初犯能及时改正的;
7、近12个月首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罚款处罚:
(1)PH大于等于5小于6或大于9小于等于10;
(2)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浓度限值0.2倍以下的;
(3)色度超标一倍以下的。
8、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4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6类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 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文字:周桂清
摄影:i东莞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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