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琪
2016年7月1日,上海垃圾被倾倒在江苏苏州太湖金庭(旧称“西山”)的消息,在苏州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刷屏了。得知此消息,我和同事决定赶赴现场,调查案件实际情况,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我们乘车来到了西山岛,下车步行绕过悬崖小山,在罕有人至的湖湾边,八艘简陋运输船无序停靠在岸边,每艘船的船舱都盖着塑料布,塑料布缝隙中显现出固体废物(垃圾)并传来阵阵异味。几百米外,一个占地两三个篮球场大小的“垃圾平台”异常扎眼,表面散落着各种各样的生活废弃物、砖头和瓦块等。
我们通过询问周边渔民得知,近半个月来,有多艘覆盖着塑料布的运输船白天停在这里,天黑时卸下满船垃圾,还有人驾驶挖掘机、土方车将卸下的垃圾运到不远处废弃水泥厂的宕口附近,再由挖掘机平整成“垃圾平台”。
案发地西山岛是《苏州市吴中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划定的生态红线区,是二级管控区。垃圾倾倒地点太湖西山岛宕口堤岸距西山镇饮用水源地3.6公里,又临近苏州市区的取水口,还涉及无锡、常州和上海、浙江等地用水安全。
这不是苏州地区发生的第一起垃圾异地倾倒事件,垃圾异地倾倒有一条黑色利益链,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本案亦是如此。江苏省昆山市某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股东王某预备承接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管辖区域内宕口的填土工程,在没有与该戒毒所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就对外联系垃圾用于填埋宕口及便道,2016年6月,通过中间人童某、孟某等人联系垃圾和运输船只。童某、孟某等联系上海市长宁区、嘉定区等6家码头的管理员,分别向上述码头多次承揽垃圾,按25元/吨的价格支付童某、孟某等人垃圾处置费。童某、孟某等人再以10元/吨的价格支付给陆某、王某垃圾处置费,陆某、王某再安排他人将垃圾填埋至宕口附近。
经讨论,我们认为本次非法倾倒的垃圾中既有建筑垃圾,又有生活垃圾且数量惊人,查获的八艘运输船上就有4000吨垃圾,初步估测现场已倾倒垃圾的填埋处置费用、清理运输费用超过30万元,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且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非常复杂。吴中区检察院在初步判断本案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情况下,向环保部门发出建议,建议环保部门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并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体现了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下检察机关对环保类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力度。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精力放在对抓获人员的审讯上,其中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二是非法倾倒的垃圾是否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这两个问题成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重点工作。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研究了现场人员讲述,从中查找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具体细节。在行为人对“明知”这一主观故意状态予以否认的情况下,结合行为人是否有处理固体废物的资质、是否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相关手续是否齐备、是否伪造许可证等综合因素,认定行为人对涉案的垃圾属于危害性的污染物具有认识。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将重点放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上。从现场勘查的结果看,现场非法倾倒的垃圾主要是砖木、石块,混有一些塑料袋、饭盒之类的垃圾。鉴定机构在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调查 告中注明,本案涉及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标明其分别所占比例和具体类型,综合认定苏州太湖西山岛外来固废倾倒案中混入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罪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糅合了行为犯和结果犯,但从该案的情况看,须造成客观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案发后,苏州市有关部门组织200余人、54艘船舶、20多台挖掘装载设备、20多台运输车辆,进行垃圾清运工作,将现场的2.3万吨垃圾全部清运完成,并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垃圾清运结束后,政府部门又对事发宕口区域进行覆土,使其逐步恢复到垃圾被倾倒前的状况。该次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超过千万元,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2016年8月11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予以批捕。因环境案件集中管辖,该案已于2017年2月23日由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陆某、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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