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张驰/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完善公众监督和举 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 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年底前全国地市级以上地区普遍实施举 奖励制度。其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0年6月底前建立并实施举 奖励制度。
早在2001年,有的地方就探索通过有奖举 ,助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级和133个设区市级政府开展有奖举 工作。在近年的举 制度修订中,提高奖励金额是一个普遍的趋势,有的地方开出了单次举 查实给予50万元的重奖。有人认为,重奖容易诱发举 人的不良动机。随着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的出台,关于举 人动机的问题也成为一个热议话题。
笔者认为,不必纠结举 人的动机。不管举 人动机如何,只要其举 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就应该受理;只要举 的环境违法事实属实,其举 行为就应该受到鼓励和保护;举 企业环境违法不应附带任何条件。
环境违法举 奖励制度,是一个具有鲜明目的导向、结果导向的制度。从宏观角度看,目的在于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弥补政府部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从微观角度看,目的在于借助公众的力量延伸政府部门的“眼睛”和“耳朵”,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快速查清环境违法事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微观角度看,为了实现上述目的,都不必在意举 人的动机。举 人出于什么动机举 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众参与进来,有人举 ,举 的内容属实、准确。
现实中,举 人的动机确实多种多样,相当一部分举 人的动机确实不够高尚、纯洁。如,有的因自己的生活环境受到污染困扰,为了自己过上“清净”的日子,愤而举 ;有的出于商业竞争,意在打压竞争对手,抢占市场;有的是股东或合伙人之间产生了纠纷,举 泄愤;有的是因与老板产生劳资纠纷, 复老板;有的是因征地拆迁补偿没谈拢,通过举 施压;甚至有的就是对企业老板发财“眼红”;还有的就是受有奖举 的“诱惑”,举 环境违法企业就是为了谋得那份奖金,等等。对于这些动机不纯、“借环保说事儿”的举 ,只要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同样应予欢迎。
对一次举 是不是该给予肯定,乃至给予奖励,关键是看举 的“质量”,看是否助力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要举 的环境违法问题确有其事,对促进问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甚至是关键作用,不管举 人出于什么动机,都是一次“好的”举 。只要举 的内容真实,其“动机”再卑鄙也不必去管它。而且事实上,往往越是所谓“动机”不纯的举 ,其事实准确性越高。
法律不问动机,何况有的动机根本就无法甄别清楚。因为,真实的动机只存在当事人心中,说出口的动机未必就是真实的。举 者动机高尚如何?卑鄙又如何?即使弄清了“动机”又如何?如果企业环境违法事实确凿,难道就因为举 者“动机不纯”“掺杂着个人利益”,就可以对其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吗?显然不行。
事实上,从中央到生态环境部,再到相关省市出台的此类文件,没有一份文件对举 人的举 动机提出过要求。既然文件没有规定,现实又难以查清,还是不要纠结于举 人的动机吧!生态环境部门应秉持这样一种态度:凡有举 ,我必受理;凡举 内容属实,符合奖励条件,我就奖励。决不让“动机”吓阻了举 者,决不因“动机”不纯把那些怀揣真实环境违法线索的举 者挡在大门之外。
当然,编造虚假情况举 “借环保说事儿”,当不在支持范围;对胡搅蛮缠,干扰政府工作和被举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者,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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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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