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排废酸被判罚金2000万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通 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的审判结果,引发社会关注。这起案件中,被告单位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这也创下了江苏省环境污染罚金的最高纪录。
2014年5月14日,扬州与泰州交界的新通扬运河和泰东河发生水污染事件,当地公安、环保等部门立即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船舶等进行排查。同年5月19日下午,警方在该水域附近的一处码头旁发现一艘无人看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船上装载有大量散发刺鼻性气味的不明液态化学物品,警方找到船主丁某。据丁某交代,他是受人委托处置废硫酸的。经过鉴定,查获的废硫酸共计129.92吨。经侦查,同年5月24日,丁某的上家王占荣被警方抓获,6月10日,王占荣的上家、来自德司达(南京)染料公司的王军和黄进军也被抓获。警方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德司达公司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被告人王军、废水工程主管被告人黄进军,明知被告人王占荣经营的企业并无废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交给王占荣处置。而王占荣利用槽罐车从德司达公司多次拉出废酸,到扬州、泰州境内河流码头,驳载至运输船,趁夜色偷排至河流中,到案发,共计2698.1吨废硫酸被偷排至泰东河和新通扬运河水域。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废酸对水资源的破坏后果严重、对沿河企事业机关单位、居民的安全生产、生活造成的危害长期存在、极其严重,治理成本亦特别巨大。扬州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年7月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而涉案的6名被告人王军、黄进军、王占荣等也因犯污染环境罪或其他犯罪,分别被处以1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后德司达公司提出上诉,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0万罚金判决如何做出?
该案判决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这也创下了江苏环境污染罚金的最高纪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一罚金的数额也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据庭审法官介绍,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并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该案庭审认定,该案被告人、德司达(南京)染料公司王军、黄进军与经营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的王占荣联系后,明知对方没有废酸处理资质,仍将废硫酸以每吨580元的价格交由王占荣处理。而这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普遍价格。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王军和黄进军为非法获利,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成交易进行,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发生。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尹晓涛介绍,德司达公司违法排放污染废物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处置成本,通过降低成本获取了相关利益,通过在案证据的情况来看,因为违法排放处置危化废物,初步估算德司达公司实际获取利益800万左右,这也就是刑法意义上所称的犯罪所得,这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参数。
除此之外,尹晓涛介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大小,是另一个重要的判定罚金的依据。根据当地公安部门委托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做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 告》显示,该案查实的废酸液是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它的最高浓度达到了85%,最低值为46%,均属于强酸。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废酸进入水体后,对水资源的破坏后果严重、对沿河企事业机关单位、居民的安全生产、生活造成的危害长期存在、极其严重,治理成本亦特别巨大。通过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和江苏省环科院专家对环境作出的评估,保守计算认定环境修复费用是2400多万,据此我们认定污染行为造成损失的大小。
综合犯罪非法所得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对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处2000万人民币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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