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规|这个新规涉及环保,快点进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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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7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现在这个条例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了!

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新《条例》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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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取消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答:①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②强化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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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验收监测机构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 告,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 告(通过 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 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 告。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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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验收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以20-10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关闭。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新《条例》明确取消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但不等于建设项目不验收,反而是对验收要求更高,处罚更严格更明确。

关键是,没有验收的项目就投入使用,那建设单位就要面临20至100万的罚款,最高的将处罚2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简政放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这个好政策,一定要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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