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学习民法典,生活少风险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律师解读: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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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是“绿色原则”的立法基础。
天河大峡谷风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绿色原则”也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实际上“绿色原则”正逐渐融入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垃圾分类、共享单车、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发电、节能减碳、高效农业、生态养殖等等,无不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特别是“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的提出,更是把“绿色原则”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比如:互联 的应用,提高了信息交流速度,减少了沟通成本,降低了人员出行所产生的各种碳排放。由于疫情影响,出行不便,线上办公,线上诉讼, 购,也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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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外,其实更多的应该融汇到每个人的行为习惯中,潜移默化,天长日久,必受其利。简单地说,你去市场买菜或是日常上班,能坐公交或骑车就不开车;购物能自带购物袋就不用塑料袋,吃饭光盘行动,自觉抵制铺张浪费,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纸张重复利用,空调设定26°,自带洗漱用品等等,都是可以靠自觉行为做到的。
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地球村的环境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相处,人类发展需要携手并进,国家之间更应该加强合作,履行国际义务,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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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你实践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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