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联动执法,三小时强制两污染工厂停产停业

最高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倒计时模式,在还剩60多天的期限间,蓬江法院聚集众力,奋发有为攻坚执行难。2018年4月26日,蓬江法院开展联动执法,迅速前往荷塘、杜阮两镇联动多个部门执法开展强制执行,耗时三小时,责令两污染工厂停产停业。

切断生产电源

荷塘某玻璃钢化厂强制停工

当天上午9时许,蓬江法院与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荷塘镇政府、荷塘供电所开展联动执法行动,蓬江法院执行局陈法官、法警队梁法警联同各部门一行十多人突击荷塘某玻璃钢化厂。

该厂坐落在荷塘镇霞村工业区,占地面积约1800平方米,主要生产玻璃制品,生产设备有玻璃钢化炉(燃电)1台,洗片机1台,丝印台10个,打磨机1台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生产主要原材料是玻璃、环保油漆、天拿水等,每月产值约7万元。这工厂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将玻璃原料进行打磨,然后清洗加丝印,最后加热钢化就可以出炉作为成品了。

该工厂在2011年开始生产玻璃钢化产品,但是生产至今一直没有办理环评 批手续,2016年期间,江门市环保局在暗查中发现该工厂未办理环评 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其生产工作过程中丝印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就对外排放,洗片以及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水直接对外排放,废气、废水偷排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2016年12月26日,江门市环保局已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与《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规定,对玻璃钢化厂作出立即停止生产和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决定。2017年该厂仍然继续生产,江门市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

2018年4月26日上午9时许,蓬江法院执行法官与法警依据(2018)粤0703执46号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到玻璃钢化厂切断生产经营用电,在该开关上张贴封条,让该厂停止生产。

责令杜阮某豆制品厂停产

7家内部小作坊电箱被封

当天上午11时许,蓬江法院与江门市环保局、区环保局、杜阮镇政府、杜阮环办、杜阮派出所、杜阮供电所等7个部门一行十多人,前往杜阮某豆制品厂开展强制执行行动。一进大厂厂门,迎面传来一阵刺激性发酸发臭的气味,执法人员走进豆制品厂内多个作坊的制作现场、发现地面均有积水、残渣,制豆工具带有霉点;厂内有各自独立的豆腐小作坊十几家,工艺制作区与生活区混合在一起,制作豆腐用的布与工人的衣服均挂在一处,装载豆腐的框架散落一地,豆制品生产环境异常恶劣。

据查,该厂因没有办理环评 批手续,在2017年3月已被环保局责令停产停业,并且罚款人民币5万元,但是其在处罚后还偷偷继续生产。

执法人员到场后,首先与豆制品厂负责人进行现场沟通,在长达半小时沟通仍然无效后,为不影响工人的日常生活,执法人员采取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区分处理的办法,走进各自生产工场查封仍然继续生产的7个小作坊电箱,切断电源,责令其停止生产作业。

【通讯员】钟绮敏 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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