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 |
CGsdIWmVtcSVCFjA00pgy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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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
委托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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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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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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