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执法队员在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巡查中,巡查至广厦怡庭社区时发现该小区虽设有分类垃圾桶,但分类工作并未落到实处,小区南区三个垃圾分类投放点旁都没有桶边督导员在岗督导,现场垃圾桶垃圾投放混乱。
经调查,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为宁波某物业公司,对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未建立管理责任制,无具体指导、督促相关制度和措施,未起到有效监督管理作用。遂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该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并不“以罚代管”,对物业单位开出大额罚单的目的也是督导垃圾分类工作切实落地。庄桥中队配合着管理部门和街道,立足根本、夯实责任,共同努力,将垃圾分类工作做精做细做实。
据悉,自《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庄桥中队有条不紊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颇有成效,截至目前已办理个人及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案件89起,处罚金额7780元。
垃圾分类工作路远任重,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将继续常态化开展垃圾分类执法行动,积极遏制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努力提升全民垃圾分类意识,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以案普法:
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 沈旭丹 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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