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诉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皖能”)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二审近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 2018年11月19日,自然之友收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 2018年11月29日,自然之友提起上诉。
● 2019年3月26日上午8点40分,该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同时对本案的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 进行了全程直播。
自然之友环境法律顾问杨洋、刘伊娜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如下
三、 由被告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为本案的诉讼支出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企业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其所使用的“循环流化床”炉型的工艺有先天性不足,经过他们的调查,全国同类型循环流化床焚烧炉都存在一氧化碳无法达标排放的问题,属于工艺性缺陷。因此其超标排放问题,属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过错。
一审法院虽认定安庆皖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均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但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可结合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此在未明确被告应当支付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费用的前提情况下,即判决安庆皖能承担方式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自然之友认为一审法院这一认定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且,在没有查清被告排污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明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方案、期限、预算、区域?
在本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自然之友)及被上诉人(安庆皖能)也围绕着安庆皖能是否应当承担大气治理费用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陈述和辩论。自然之友认为,安庆皖能为其超标排污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费于法有据、毋庸置疑。
本案应当以虚拟治理成本法首先计算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费用,即治理等量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应花费的成本,也是被上诉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的费用;其次根据鉴定评估或者专家意见确定的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费用数额,具体确定被上诉人系履行替代修复责任或直接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如履行替代修复责任,应当采取何种替代性修复方案。
在公益诉讼实践中,自然之友并不排斥通过合理的创新方式要求被告履行其环境修复责任,以实现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共利益,如本案中可在明确安庆皖能大气治理费用的基础上,各方共同推动垃圾分类试点项目、垃圾分类环境教育课程等相关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但创新并不等同于儿戏,替代性修复方案的重点在于“修复”而非“替代”,科学合理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在推动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共利益,切实的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如确定替代性修复方案的目的是为了给排污企业“减负”,则所谓的“替代性方案”将毫无意义。
什么是替代性修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期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感谢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蔚蓝地图及芜湖生态中心为本案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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