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基本编码

610217020029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机构

执法监督局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01月08日修正本)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1月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责任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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