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鸡东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东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 等以及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镇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造成抛撒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清除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城市执法局在住建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布局合理、便于堆放、方便运输的原则,统筹规划镇内建筑垃圾堆放地点,并在社区、物业企业配合下,对堆放点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清理工作;

(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建筑垃圾清运责任书;

(三)监督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与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四)监督清运公司按指定地点、路线清运垃圾。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处置费用由产生企业或个人与政府各承担50%。

第七条 住建、国土、环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城市执法局申 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建筑垃圾清运责任书。

第九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在城市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车辆户籍台账;

(二)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营运证;

(三)驾驶人员驾驶执照、培训合格证(达到运输建筑垃圾相关法规培训要求标准);

第十条 城市执法局自受理运输单位申请 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书: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统一标准,达到完全密闭要求,确保清运途中无抛撒、扬尘;车队总运输量达到100吨。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冒尖),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的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一)实施封闭施工;

(二)采取防尘措施;

(三)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

(四)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已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内设置固定建筑垃圾堆放点,并与城市执法局联系,按标准缴纳清运处置费用后,由城市执法局联系专业运输企业,定时对垃圾进行清理。

未纳入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和住宅小区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社区申 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由社区与城市执法部门联系进行清理。从事市政工程维修活动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所排放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处置完毕,并接受城市执法部门对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执法部门部门撤销《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书》,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办法》行为的,由城市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运输企业、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雇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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