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酒吧噪声吵闹影响生意 招待所老板索赔647万

酒吧噪声大作 招待所老板四处投诉

张某经营的霓虹招待所(化名)位于江岸区沿江大道某楼栋的二楼和三楼,2007年12月开业,原有客房63间。2009年5月29日,吴某在该楼栋的一楼开了一家左岸酒吧(化名)。

“左岸酒吧一般从下午开始营业,通宵达旦的音乐声让我们招待所的客人无法安睡,生意一落千丈,”张某称。为此,张某多次向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反映,吴某的酒吧产生了噪声污染。2009年8月18日夜间,江岸区环境保护局在霓虹招待所三间客房内对左岸酒吧的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随后,该环保局向酒吧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左岸酒吧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噪声整改的违法行为罚款4万9千元。

2010年6月7日,江岸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吴某下达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左岸酒吧娱乐经营许可证。2012年4月13日,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向吴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左岸酒吧营业执照。但左岸酒吧实际上一直经营到2013年9月。

招待所停业两年 老板获赔79万余元

2010年8月17日,张某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营业经济损失260万元。张某还要求吴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张某认为,根据武汉市酒店行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及霓虹招待所的设施、经营规模、经营项目、所处的地段,其月营业额接近24万元,但实际月营业额不到4万元,每月差额20万元,计算13个月共计260万元。

左岸酒吧一直持续敬业,张某不断就噪声问题进行信访,2011年5月,江岸区环保局再次进行噪声监测,2011年5月13日、16日夜间,除去16日夜间意以外,酒吧的噪声排放都超过了极限值。

2011年7月至2014年底,霓虹招待所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霓虹招待所营业收入合计119万余元,月平均营业收入为4万7千多元。2009年5月,招待所营业额为8万7千多元。 左岸酒吧停业后,2014年12月,霓虹招待所开始试营业,2015年2月,霓虹招待所重新开业, 2月至5月的月平均营业收入为8万7千多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岸区法院委托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霓虹招待的经营损失评估鉴定。对于因酒吧产生的噪声污染造成的营业损失数额,该中心认为,该时段霓虹招待所日收入约1万1千多元,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26个月,营业额应为767万多元,但霓虹招待所实际收入为119万多元,故噪声污染造成的营业损失数额为647万元。但鉴定人员表示,该经营损失是根据张某提供的财务凭证计算的,对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所以鉴定 告“原则上”认为张某经营损失是647万元。

2012年11月,张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吴某赔偿因噪声污染给张某造成的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营业损失647万元及鉴定费12万9千元。

该案案情虽简单,但确定案由、是否存在侵权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方面十分复杂,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2016年7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吴某限期支付张某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经营损失79万余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万8千元,由吴某负担。

两级法院 经过四次审理终下判决

在审理中,武汉市中院认为,张某的诉求明显超出了相邻不动产普通居民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影响,因此案由应确定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而不是“相邻关系纠纷”,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中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进行审理。

该案的难点在于霓虹招待所的损失如何认定?招待所的生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季节影响,另外开业后营业额逐步上升,上升一段时间后会因设施逐渐老旧导致营业额下行。霓虹招待所于2007年12月开业,受到左岸酒吧噪音污染的期间为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该段期间应为霓虹招待所营业额增长的平稳期。霓虹招待所2014年12月底重新开业,2015年2月至5月应为其营业额的起步期。故法院以[2015年2月至5月的未受到噪音污染情况下的月平均营业收入×利润率-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受到噪音污染情况下的月平均收入×利润率]×25个月,即为(87,242.75×50%-47,840元×25%)×25=791,5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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