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云环保–餐饮业油烟污染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营餐饮业主要是涉及排放油烟和排放废水的问题。国家通过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指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制度)及排污收费等制度体系来保证。

作为餐饮经营者在经营时,首先应由环保部门做环境影响评价 告,并落实“三同时”制度,在取得环保部门对 告审查同意后,要按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还要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方可视为在环保方面合格。在这个环节中,要保证环保设施正常工作及缴纳排污费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

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

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36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

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1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

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2条: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

道排放。

 第3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

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 登记或审批

手续。

对产生油烟污染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9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停业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51条:违反本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

 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第4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

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

损失。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

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百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

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度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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