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从源头预防建设项目污染和破坏生态最重要的一项环保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抓手,新法实施后,有哪些对应的罚则是生产经营者需要重点注意的,以及怎样在项目上马过程中怎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今天重点从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进行简单梳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如果生产经营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除却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其余环境影响 告书、 告表类建设项目均会涉及到“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总投资额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即决定了生产经营者受到的罚款数额。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在《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中规定“一、关于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按一个建设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但实际中分期建设的,对项目开工前已取得核准、备案文件,且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可以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 号),以当期工程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二、关于已经基本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属于仍处于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 号)第五条、第六条(五、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六、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认定其总投资额。”
另外,《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 号)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
(一)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
(二)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
综上所述,涉及“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在认定总投额的时候,首先要确定新建项目是否在核准、备案过程中明确说明其是否为分期建设的项目,如果确为分期建设项目,则按照当期工程总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否则,则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其次“总投资额”认定时优先采用发改委项目备案时认定的总投资额,这就需要广大生产经营者在备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避免主管夸大备案额度,否则在面临“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时,也会面临相对较高的罚款。最后对于不能评备案文件核定“总投资额”的,则会采用资产评估等方式予以核准。
最后,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问题被发现以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明确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而建设单位拒不执行的,则会面临被移送公安机关,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追溯期的问题,法律规定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者看到此条款时也不能大意,接下里的章节会介绍此类情形,法律是如何处理的。
最后,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都能够合法守法生产经营,确保我们的新建项目“合法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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