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北洛河污染事件后续:5人因环境污染罪获刑罚

2019年5月27日,北洛河富县段水体出现大面积黑色污染物,经查系人为将钻井废液排入河道所致,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372.23万元、环境损害价值10.5万元。近日,经富县法院审理,涉案5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受到刑罚。

事件回顾:北洛河水体出现大面积黑色污染物

2019年5月27日9时许,北洛河富县段水体出现大面积黑色污染物,向下游移动。污染事件发生后,在延安市委、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富县、洛川、黄陵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成功将污染源控制在洛川县境内,水质均稳定达标。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连夜调集13县区分局骨干人员,分组分片排查,经过两昼夜连续奋战,快速查明了事实。

经调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富平探2井由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50167钻井队承钻。因该井多次发生钻井事故,导致工期过长,钻井废液超出泥浆坑的容量,随钻井队项目经理董某某将部分钻井废液委托周某某、李某、张某某进行拉运处理。

5月26日23时许,周某某三人利用罐车将2车钻井废液拉运至富县茶坊镇杨家湾过水桥处,排入河道,导致北洛河富县段水体污染。环境执法人员、公安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调查讯问、调阅资料、取样监测、拍照视频等方式落实了证据。

富县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议,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5月29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以“北洛河富县段水体污染”为由,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6月17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15日内整改违法行为。

23名责任人受处分,损害赔偿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

针对北洛河“4?18”、“5?27”两起违法排污引发的水体污染事件,陕西省共对23名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分别予以免职、降职、记过处分、诫勉谈话、罚款、撤职等处分。 其中,“4?18”事件,处罚170万元,16名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分别予以免职、降职、记过处分、诫勉谈话、罚款;“5?27” 事件,处罚138万元,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的7名人员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同时,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由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承担本次污染事件产生的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462.73万元,“5?27”北洛河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

明知泥浆排不到污水厂,为规避责任签署协议

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董某某(胜利富邦50167 钻井某丁负责人)与周某某双方商量议定,董某某以200元/立方米的价格(实际是每车7000元),将位于富县黄浦店富平探2井钻采天然气产生的废弃泥浆交由周某某处理。

4月22日,两人签订了废弃泥浆处理协议。随后,周某某、李谋、周某伦于当晚驾驶油罐车先后在富平探2 井井某庚泥浆池中抽取三车钻井废弃泥浆,三人将前两车拉至富县一处过水桥桥面上倾倒在洛河中,周某某、李某二人将第三车拉至同一地方,以相同方式倾倒在洛河内。

2019年5 月26日22时许,周某某、李某、张某某驾驶油罐车,将5月25日晚从富平探2井5号泥浆罐中抽取的一车废弃泥浆,拉至富县一处过水桥上全部倾倒在洛河中。次日凌晨,周某某等人继续驾驶油罐车先后从富平探2井5号泥浆罐中抽取两车废弃钻井泥浆,全部倾倒到洛河中。

周某某在庭审时供述,董某某知道自己没有相关资质,知道自己把泥浆水排不到污水厂,但为了规避责任,双方签署了协议。周某某害怕把废泥浆倒到河里造成违法后果,签协议时用的是其弟弟周某伦的名字,周某伦对此事并不知情。

周某某等5人的行为,致使北洛河河水受到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安全。经鉴定,钻井泥浆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物,其中总铅、总铬、总汞、总砷、六价铬、石油类污染物等八类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2019年5 月27日,北洛河石油类污染物非法倾倒事件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372.23万元、环境损害价值10.5万元。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82.73万元,周某某等5人均获刑罚

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5人明知是石油钻井某丁钻井排出的污染废物,内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其倾倒于洛河水流之中,造成洛河大面积严重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82.73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如下: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董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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