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规定 最高奖励50万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 人进行100元至50万元的奖励,并细化分为十个档次。

(一)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 人100元奖励;

(二)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 人200元奖励;

(三)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 人500元奖励;

(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 人1000元奖励;

(五)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 人1500元奖励;

(六)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 人2000元奖励;

(七)责令应编制环评 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 人5000元奖励;

(八)责令应编制环评 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建设项目环评 告书、 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举 的单位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 人10000元奖励;

(九)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 人50000元奖励。

(十)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 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 人200000元奖励。

被举 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方式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 人进行奖励。被举 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 人进行奖励。举 涉及多个被举 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对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至(九)项的举 奖励事项,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 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 人5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 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 ,再次获得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七、八条举 奖励范围:

(一)举 人没有提供被举 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

(二)举 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举 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

(四)举 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方式进行举 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

(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六)举 不等同于投诉。

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举 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属于举 。举 人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举 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举 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属于投诉。投诉人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需查询《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暂行规定》,可以登录“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官方 站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查询。

有奖举 是每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和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 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有奖举 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 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对在工作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被举 单位、个人通风 信、泄露举 人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 严重扰乱举 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 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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