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现行会计核算进行科学衔接
1.确认与计量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的计税依据、附则和附表等内容,已基本规定了环境税的确认与计量手段,因而也为实施环境税会计,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2 、账务处理方面
环境税的会计科目设置不宜过于复杂,也不宜增设过多科目。
3.会计 告方面
环境税的开征,将会涉及到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的变化,甚至会导致企业信息披露会有较大改变,为此不宜采用过于复杂的 告模式,应该在原有 告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确立账务处理模式
1.关于环境税的账务处理模式
本着不打破现有核算体系的原则,建议核算时仍将环境税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这一科目,同时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税费—应交环境税”,然后再在“应交环境税”下设置三级科目“应交大气污染税”,“应交水污染税”,“应交固体废弃物污染税”,“应交噪声污染税”。
比如大气污染企业发生纳税义务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税(大气污染税)
缴纳环境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税(大气污染税)
贷:银行存款
对于小企业发生环境税纳税义务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税(大气污染税等)
缴纳环境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税(大气污染税)
贷:银行存款
2. 关于环境税滞纳金、缴纳违反环境税收法规罚款的账务处理模式
当企业缴纳环境税滞纳金及相关罚款业务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环境税滞纳金(或相关罚款
贷:银行存款
3. 关于其他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模式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当企业取得排污权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排污权
贷:银行存款
对排污权按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排污权摊销)
当企业通过环境治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不再需要排污权,进行排污权转让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排污权转让收入
应交税费
无形资产—排污权
(三)选择合理的环境税 告模式
1.补充 告模式
补充 告模式包括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两种,
表内披露即指在财务 表中附加上环境税信息。补充 告模式,是指将环境税信息加入到现有的财务 告体系中。其中又分为表内列项披露和表外披露,表内列项披露,即在原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加入环境税项目。
表外披露则保留原有的会计 表,主要在招股说明书、董事会 告或上市公告书中或其他 告等方面披露企业环境税方面的信息。
2.独立 告模式
独立 告模式,即编制独立的环境税 告,在独立的环境 告中以单独的项目反映的方式进行 告。主要通过将企业所有环境税进行确认,用货币加以计量,最终形成 表来反映企业的环境税状况。
3、理想模式:表外披露与 表附注的有机融合
保留现有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采用增加会计 表附注的方式,对环境税及相关业务予以列示,即在现有会计 表附注中添加新的资产负债表附注和利润表附注,以反映货币信息,并辅以简单的文字说明反映非货币信息,具体格式和列示内容见表1和表2。
对于环境税的计征范围、标准;环境税税率选择、税额计算的原则、方法;具体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测定方式及标准;企业控制污染有哪些措施及其效果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非货币信息,则在表外 告中予以反映。即主要在招股说明书、董事会 告或上市公告书中或其他文件中予以披露。
表1
表2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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