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撤除产生噪声的设备;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00元,其中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被告在小区内安装冷藏柜外机两台,24小时发出异常噪音,尤其晚上令人难以入眠。原告多次到被告及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被告设备导致原告身体出现疾病,精神受到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九龙超市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应依职权追加空调制造商、房屋所有人、物业公司为被告。九龙超市美食街店已经于2021年10月18日关门停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起诉前即多次对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如:2020年,以原告为首的几名业主曾多次到物业办等投诉,派出所、环境保护检测站等职能部门均到场,但未作出噪音超标的任何结论。后经多次沟通,双方同意将设备加装定时开关,约定于早上7点开机,晚上9点关机,被告实际严格履行了该协定。后原告又投诉白天噪音大,双方经过多次沟通,由社区出面协调,均未果。原告分别于2021年6月5日、6月26日、7月19日采取用车堵门、喇叭呼叫、用电钻钻孔将外机氟利昂放掉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告正常经营。对于上述三次事件,被告均 警处理。另被告安装的设备均是正规公司的合格产品,有检验 告备查,故被告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九龙超市租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西路三辉家园小区101号门面进行经营,租期10年,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原告系岳阳楼区金鹗西路三辉家园小区C号楼东单元306室业主其卧房窗户与被告两台冷藏柜外机大致呈L型方位样态,外机水平高度低于原告卧房窗户。
2021年5月15日,三辉家园约20名业主联名向金鹗西路社区申请解决小区噪音污染问题,三辉家园业委会和嘉华物业亦在联名信上盖章。
原告提交的“湖南永辉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社会生活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显示,检测点位于C栋206房阳台窗边,检测结果分别为51/52/54。但该记录表未加某某湖南永辉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章,也未最终形成监测结论。原告当庭陈述称,因出具正式鉴定 告需花费几千元,其没有缴费,故公司未出具正式鉴定 告。
2021年9月16日,原告到岳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例记载“发现血压升高一年余”入院,出院记录显示诊断结果为:高血压3级,原发性高血压可能。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出院,医疗费自费部分为2745.31元。
被告提交了其冷藏柜室外机压铜管被人为用电钻钻孔的照片,2021年6月5日有车辆堵在超市门前和6月26日残疾车堵超市门并用电喇叭喧哗的照片。原告当庭否认上述行为系其组织或实施。
被告还提交了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风幕柜检验 告,检验结果为合格品。被告九龙超市因本案纠纷及疫情等因素,于2021年10月18日关门停止营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鉴定原始记录表、营业执照、门面租赁合同、物业公司收款凭证、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本案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原告及小区其他用户依法享有维护小区居住环境安宁的权利,但倘若周围噪声排放未超出法定标准,其无权对他人排放噪声的行为加以干涉,应在法定限度内给予宽容和理解;被告九龙超市亦享有依法经营的权利,其为生产经营有权安装冷柜外机,但应尽量减少噪声排放,将噪声排放量控制在法定范围内。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整改或停止超标排放噪声并对其合法、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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