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衔接问题和困难,2021年以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全省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相互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1件,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133件。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市生态环境局
就江西某公司污染环境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简要案情】
江西省金溪县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2021年7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线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发出诉前公告。
【检察履职】
抚州检察机关以办理公益诉讼起诉案件为履职依据和调查标准,根据案件事实,就评估鉴定的内容、项目、依据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增加了地下水、土壤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期间损失等鉴定内容。同时,积极跟进监督公司对现有污染自行整改修复,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评估、鉴定。进入磋商环节之后,检察机关与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积极研讨磋商协议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向该公司释法说理,推动磋商工作顺利开展。
2022年5月27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司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签订赔偿协议。根据协议,公司需赔偿由其污染所造成的水、土壤、大气环境损害费用及相应的期间功能丧失损害费用,除已完成修复的地表水环境损害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760余万元。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了磋商会议,对磋商过程和协议签订进行见证。
【典型意义】
该案系抚州市目前赔偿金额最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抚州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既注重依法履职督促涉案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又注重引导助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赔偿磋商,节约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监制:欧阳晶
文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抚州市检察院
责编: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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