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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条例草案严格遵循上位法,对现行污染防治类法律法规中已有的规定进行了衔接和补充,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医疗废物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职责,细化了其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条例草案内容结构合理,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建武作关于《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对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公众等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了界定。
条例草案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对现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的规定进行了衔接和补充。明确了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措施。针对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监管问题,明确了源头管控和信息化监管等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乡镇政府职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职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府、部门、产生单位的职责。对建筑装饰装修垃圾进行了具体规定,提出了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和具体要求。对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分类、危险废物利用、危险废物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危险废物法规知识培训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了医疗废物监管部门、处置单位职责。对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收集处置过程监管、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定,对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医疗废物处置进行了规定。对废弃电子产品、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污泥、包装物减量、塑料、实验室固废等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为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省相继出台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群众健康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压力日趋加重。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实施后,亟须通过地方立法补充细化上位法,并对全省各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使其上升为法规制度,更好地推动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解决垃圾分类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尾矿库管理和工业固体废物治理等突出问题,遏制固废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固体废物中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情况比较严重且处理方式简单,农村小规模养殖场分散,监管有难度。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加大对固体废物处理监管力度”的相关内容。增加支持垃圾发电项目建设的内容。增加依法加强管理尾矿库、消除隐患的条款。强化“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约束。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固体废物主要由工业产生,很多固体废物是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消除,处理起来投资大、技术难度大、时间长。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体现这类固体废物处理的方式和计划性的相关内容。对生活垃圾的处置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强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环节的约束和监管。建筑垃圾是可以再回收再利用的,建议增加支持建筑垃圾再利用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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