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长江日 “周二之约”专栏在金银湖湿地公园举行“环保答疑”直播专场
问1:现在流行养异宠,蜥蜴、乌龟之类,有些动物自己不想养了,能放归大自然吗?
答:刑法中有一个罪叫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外来物种很可能破坏我们已有生态环境的平衡,因此,我们养的外国品种宠物不能擅自放归大自然。
问2:经常听到一些打鸟被判刑的新闻,针对动物的行为还有哪些属于犯罪呢?
答:以动物为犯罪对象的罪名还是比较多的,跟环境保护联系最紧密的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指的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所以要禁止、拒绝食用野味,管住我们的嘴。
问3:我平时爱好钓鱼,但是经常听说捕鱼被抓了,这个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答:按照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比如毒鱼、炸鱼、电鱼,数量较多,破坏生态平衡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咱们老百姓平时一人一竿,出于兴趣爱好的钓鱼活动一般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也不能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钓鱼。
问4:有的人在公园周边圈地种菜,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所以不能乱开荒、乱建房,轻则侵权,重则犯罪。
问5:如果有人在公园或者沟渠游玩时,掉落在水里受伤或者溺亡,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答:公园或者相关场所的管理者如果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管理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如,管理者能够证明相关的设施设备是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风险,并且对潜在风险进行了醒目、明显的提示和警示告知义务。
02
男子坐断河边护栏溺水身亡
家属状告两部门索赔被驳回
男子在河边休息时坐断护栏翻身落水溺亡,家属状告护栏建设单位及辖区政府索赔81万元,这究竟是维护受害者正当权益,还是无理取闹?6月14日上午,站在金银湖湿地公园的水边,本期“周二之约”现场直播嘉宾、来自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刘小克法官为前来玩水的市民“上了一课”。
2021年6月2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十全路新城宜居旁河道,一男子坐在护栏铁链上休息时,固定在木桩上的铁链突然断开,男子措手不及从护栏翻入河道,等人们发现救起时,该男子已溺水身亡。
经查,该男子姓洪,警方通知家属认领死者后,其父母认为其子死因系所坐护栏突然断开所致,铁链系东西湖水务局所建,事发地位于径河街道办事处辖区,遂将两单位告到法院,索赔81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实地调查发现,径河街道办事处在事发河道处设置多块“水深危险、禁止下水”等警示牌。
法院审理认为,河道护栏设置目的是为了避免群众因靠近水面而发生意外,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其作用为隔离,并非乘坐。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和自我保护义务。洪某坐在护栏铁链上的行为,既超出了护栏的功能范围,又忽视了该行为给其生命安全带来的风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自担。
被告东西湖水务局作为事发地护栏的建造单位,依法履职建造护栏设施,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径河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护栏的管理者,对事发地河道水域、陆域(含案涉护栏)依法进行管理,且尽到了管理义务。事发前案涉护栏的铁链与木桩连接完好,并未损坏,洪某“坐断”护栏应自担后果,而非怪罪他人。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 源:长江日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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