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市司法局发布信息,为保护菏泽牡丹机场的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障机场航空活动安全和机场有序运行,市交通局、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草了《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公众反馈意见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hzsfjbsk@hz.shandong.cn,需要在标题注明“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字样;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司法局,地址为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邮编27402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
净空区域保护航空器起降安全
征求意见稿指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组成的空间区域。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包括靶场、爆炸物仓库);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向空中施放大型礼炮、烟花、焰火、信号弹、孔明灯、自由气球、飞艇、热气球、滑翔机、滑翔伞等活动;焚烧稻草、桔梗、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物质而影响能见度的行为;设置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堆放场、填埋场、屠宰场和养殖场及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除此之外,在距离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3公里范围内,还禁止修建禽类养殖场、放飞风筝、燃放烟花。
在距离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8公里和跑道两端延长线各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新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公司 市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构)筑物审批、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处理等情况提出要求。
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内,禁止从事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两部分: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的矩形方位;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据悉,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将禁止从事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两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在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机场公司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使用升空物体需审批
征求意见稿指出,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控、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本办法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2公里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应当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5日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3日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 机场公司。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及时通 市气象主管部门。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升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有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施放现场每天24小时有专人监控。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飞失或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机场管理公司、市气象主管部门以及飞行管制部门 告,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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