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着力推动的“关键小事”。早在2011年,北京市就出台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随着北京城市的发展,对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施行。
【“新政”要点】
1分类更明确: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应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采用不同的颜色予以表示。
2减量更严格:
● 点外卖、住酒店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生活用品。
《条例》规定外卖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因此,点外卖将不再默认附赠免费的筷子、叉子、勺子,需要买家专门要求或自备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 商场、超市不再免费提供塑料袋。
《条例》明文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 快递包装更加环保。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
3处罚更有力:
个人不按规定实行垃圾分类将面临劝阻或罚款处罚。个人未分类投放垃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监管更完善: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不同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将由不同的责任人负责监督,总体来讲垃圾实行谁产生谁分类原则。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此外,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执法机关依照条例实施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助力环保,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涉及到源头减量、生态环保、循环经济等环节,事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活垃圾分类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不谋而合”,可以说,助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公益诉讼检察的“分内事”。北京市检察机关将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维护良好生活环境,推动《条例》发挥重要作用,使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益事业迈上新台阶。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助力环保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自2015年试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共督促清理、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近40万吨;挽回被损毁的耕地、林地、湿地574.9亩;拆除违法建筑约7万平米,平整恢复土地230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10余公里;督促关停和整治企业73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5.3亩。全市各级法院累计判决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075万余元、应急服务费8.5万余元、鉴定费53万余元。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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