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多地环保执法“优化”16种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罚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环境监管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也让一些企业感到手足无措。

3月27日,济南市印发《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此外,该《意见》明确,对16种环境违法行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减轻、不予处罚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并明确了10种可免除处罚的情形,包括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污、“散乱污”、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意见》还规定了6种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排污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规定对7种行为不予处罚,包括未批先建、超标排污倍数小的、重点单位不公开/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逃避监管排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等情形,在满足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及时整改条件下,可以不予处罚。

“2018年下半年经济出现下行迹象后,有些地方就出现了要求减弱监管的声音。”环境保护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介绍。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基地主任王灿发教授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是环境行政处罚规范化的要求,因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比较大,例如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是50万元到500万元的幅度,如果不限制一下自由裁量权就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情况。

“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划几个档次来进行处罚,这样可以避免执法人员的随意性、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也是环境法治化的要求。”王灿发表示。

中央环保督察开展5年以来,在环境治理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同时,“一刀切”“粗暴执法”等现象一直伴随,包括“平时不作为、急时乱作为,平时不管不顾,督察检查一来,先停再说”,以及“不给合理的整改时间”等情况。

3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前述各地政策都针对轻微违法和整改提出了针对性意见。

促进经济发展,是各地积极推进轻微违法行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另一个动力。

在4月7日的政策说明会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表示,《意见》制定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的需要,也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济南市改善环境质量压力巨大,发展的任务也异常繁重,《意见》旨在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同样,太原等城市在出台相关政策的说明中都表示,宗旨之一即是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

避免一放就乱

济南市在发布《意见》时,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但新冠肺炎病毒可能不会在1年内消失。尽管我国已经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是全球其他地区的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据哈佛大学研究者在《科学》杂志上的预测,新冠肺炎病毒可能在冬季反复暴发,直到2024年疫情都可能复发。

马军认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使得恢复经济发展成为优先需求,地方政府可能会希望进一步放宽环境监管和处罚力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不减弱环境监管企业就无法复工复产了。

对于济南等地的政策是否会降低企业的“底线”,马军认为,至少是不利于推动企业提升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表现。

他以济南市的《意见》为例。《意见》中规定,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大于0.1倍,但均小于等于0.3倍,排放总量较少,且及时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免予处罚。“当日均值超标的时候,还是应该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王灿发认为,就自由裁量权本身来说,有从重和从轻的情形,这些都是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的规定,并不是对企业减轻处罚。“但是,可能会由于疫情,全年的GDP有可能下降,各地为了GDP可能会什么样的企业都让上。在这种情况下,环境部门的执法肯定会面临很大的压力。”王灿发表示。

“为了防止严重污染的情况发生,可能执法的力度需要加强。对环境部门来说,不应该因为疫情就放宽执法。我认为,可以通过疫情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淘汰,让环保合格的企业上去。”王灿发表示。

“如果处罚比较刚性,可能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较大影响,”马军认为,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但是至少应该做到充分披露企业的排放和污染信息,从而可以通过其他柔性途径对企业形成约束。

马军建议,将企业排放超标或者其他违规行为与信贷利率挂钩,或者采用绿色供应链手段,将市场空间配置给那些愿意负责和能够负责的企业,这样企业有意愿和能力去做好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收益可能会更高,这对经济的影响也是最小的,有助于经济转型,现在中国经济正处在艰难转型的过程,不可能再靠粗放的经济扩张走出困境。

“前提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信息披露要做好。”马军表示,环境和经济发展不是非此即彼,要避免因为疫情导致环境监管走向“一放就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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