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车行业来说,从造车、验车到驾驶员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力度,一旦环保不达标,责任不止一人!其中关于机动车及发动机生产不合格、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进行以下处罚:
1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未达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2
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3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 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5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结语: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除了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地方层面的相关法规正越来越多地向着机动车等项目具体化。未来,对机动车尤其是重型柴油货车的尾气排放超标问题,从监管到处罚将越来越严格,希望卡友们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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