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与动力专业-8消声和减振

8.1基本规定

8.1.1通风空调机房的位置:

(1)冷、热源机房宜设于建筑的地下室或其他对空调房间噪声较小的地点,或单独建设;

(2)分散于各层设置的通风空调机房不宜与对振动和噪声要求标准较高的房间相邻。

8.1.2机房隔声与吸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内表面(包括墙面和顶板)应做好吸声和围护结构的隔声处理。围护结构的隔声量应根据机房邻室的噪声要求通过计算确定。

(2)冷、热源机房设于地下室时,机房内人员操作区8h等效连续声级不宜超过85dB(A);最大不允许超过90dB(A);

(3)通风空调机房集中设置于地下室时,机房内噪声不宜大于80dB(A);通风空调机房分层设置时,机房内噪声不宜大于70dB(A);

(4)穿越机房围护结构的所有管道与安装洞周围的缝隙,应严密封堵;

(5)机房开向公共区域的门应采用防火隔声门。

8.1.3通风空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设备本身的基本噪声超过空调房间对噪声的要求时,不应直接设于空调房间内;当其设于该房间的吊顶内日寸,应采取可靠的隔声措施来保证室内的噪声要求:噪声要求严格的房间(如演播室等),所有空调设备都不应设于该房间之中的任何地点。

(2)噪声或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于专用的机房内。

(3)设于室外的通风空调设备,应根据周围环境的要求进行适当的隔声处理。

8.1.4空调通风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高效率,低噪声设备;

(2)每个通风空调系统风量及风阻力等不宜过大。空调机组的出风口处声功率级宜控制在不超过85dB。

8.1.5管道及附件:

(1)风管内的风速设计应有所控制。

(2)冷水机组、水泵、风机、空凋机组等设备的进出口(包括水管和风管)应采用软接头。

(3)圆形风管弯管的曲率半径(以中心线计)宜按规定设计。

(4)矩形风管弯管一般应采用曲率半径为一个平面边长的内外同心弧形弯管。若采用其他形式的弯管,当其平面边长大于500mm时,必须设置弯管导流叶片。

(5)支风管与主风管不应垂直连接。支风管与主风管连接时,应有相当于内半径100mm以上的圆弧或45°倾斜过渡。

(6)风管断面的气流流速应均匀,风管内气流方向的变化应较为稳定、顺畅。

(7)进出通风空调机房风管上的阀门等部件,宜设于机房内。当不得不设于机房外时,应根据机房外房间的噪声要求对这些部件采取适当的隔声措施(如设置隔声罩或隔声板等)。

8.2噪声及振动标准

8.2.1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CBJ 118–88)中对四类建筑物室内允许噪声作了规定。

8.2.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中对五类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定作了规定。

8.3设备噪声处理

8.3.1空调通风设备噪声主要分为风机噪声、水泵噪声、压缩机噪声。

8.3.2风机设备的噪声值,应由生产厂商提供,当缺少实测资料时可按公式估算。

8.3.3当机房内噪声超过人员劳动条件要求(要求8h等效连续声级不大于85dB)时,应设独立的值班室。值班室开向机房的门应采用隔声门,面向机房的观察窗应密封良好,并应采用厚度大于6mm的玻璃。

8.4风道系统消声设计

8.4.1空调通风风道上的消声措施应根据声源噪声及风道内空气气流的附加噪声,并考虑了噪声衰减后,与使用房间或周边环境允许的噪声标准的差值,再结合其噪声的频谱特点,选择消声器型式和段数。

8.4.2风系统有消声要求的通风空调机组的进出口风管上至少应设置一段消声器,以防止风管出机房后一些部件的隔声不力所引起的传声。当机房外的风道有足够的直管长度时,其余的消声器宜设于此风道上(主管或支管)。当所有消声器均设于机房内时,从消声器至风道出机房围护结构之间的风道应做好隔声处理,防止机房噪声二次传入风管。

8.4.3当一个风系统带有多个房间时应尽量加大相邻房间风口的管路距离,当对噪声有较高要求时,宜在每个房间的送、回风及排风支管上进行消声处理,以防止房间串声。声学要求高的房间宜设置独立的空调通风管道系统。

8.4.4消声器的选择应按以下原则:

(1)消除高频噪声应采用阻性消声器;

(2)消除中低频噪声应采用抗性消声器;

(3)当要求提供较宽的消声频谱范围时,应采用阻抗复合消声器;

(4)高温、高湿、高速等环境应采用抗性消声器;

(5)消声器选择还应考虑其防火、防飘散、防霉等性能;

(6)消声器内空气流速宜小于6m/s;确有困难时,不应超过8m/s;

(7)对于噪声控制要求高的房间,应计算消声器的气流噪声。

8.5减振设计

8.5.1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系统的减振设计包括:

(1)设备减振:冷水机组、空调机组、水泵、风机(包括落地式安装和吊装风机)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较大振动的设备。

(2)管道的隔振:主要是防止设备的振动通过水管及风管进行传递。

8.5.2减振台座设计:

(1)减振台座通常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件或型钢架,其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包括地脚螺栓长度)的要求。

(2)减振台座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件时,可采用“平板”型和“T”型两种。当设备重心较低时,宜采用“平板”型;当设备重心较高时,宜采用“T”型。

(3)减振台座的重量不宜小于设备重量(包括电机)的三倍(随设备自带的减振台座除外)。

(4)对于地震区,应有防止减振台座水平位移的措施。

8.5.3减振器的类型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f0<5Hz时,应采用金属弹簧减振器(预应力阻尼型)或空气弹簧减振器;

(2)当5Hz≤f0<12Hz时,宜采用金属弹簧减振器(预应力阻尼型)、空气弹簧减振器或橡胶剪切型减振器;

(3)当f0≥12Hz时,可采用金属弹簧减振器(预应力阻尼型)、空气弹簧减振器、橡胶剪切型减振器或橡胶隔振垫。

8.5.4冷水机组等重量较大(数吨以上)的设备,可以不设减振台座,设备直接设于减振器之上。

8.5.5每个设备所配的减振器设置数量宜为4个,最多不应超过6个,且每个减振器的受力及变型应均匀一致。

8.5.6振动较大的设备(如风机)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弹簧或金属弹簧一橡胶复合型减振吊钩;振动较小的设备(如风机盘管等)吊装时,若有必要,可采用橡胶减振吊钩。

8.5.7冷热源机房的上层为噪声和振动要求标准较高的房间时,机房内水管宜采用橡胶减振吊钩吊装。

8.5.8空调机组可直接采用橡胶隔振垫隔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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