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公告:国城矿业旗下矿山时隔4月再发事故致人死亡遭停产整顿

吉鑫科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 公司及实控人收证监局警示函

吉鑫科技于8月25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7号)、《关于对包士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8号)。

经查,2011-2019年度,吉鑫科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实际控制的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18年度,吉鑫科技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传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包士金与其子各持该合伙企业50%的份额。

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吉鑫科技未按规定在相关年度 告、半年度 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包士金作为吉鑫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主导了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对吉鑫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吉鑫科技、包士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国城矿业旗下银铅矿山时隔4月再发事故致人死亡遭停产整顿

国城矿业控股子公司宇邦矿业双尖子山银铅矿选矿厂车间于2021年8月22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死亡。

2021年8月23日,巴林左旗应急管理局向宇邦矿业出具《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要求宇邦矿业选矿厂、尾矿库、地表工业场地所有作业地点进行全面停产整顿。

实际上,宇邦矿业双尖子山银铅矿刚刚复工仅3个月。

在今年4月份,宇邦矿业双尖子山银铅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对赤峰宇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尖子山银铅矿停产整顿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47号),要求宇邦矿业对此事故进行停产整顿。

在停产整顿1个多月后,2021年5月21日,宇邦矿业收到巴林左旗应急管理局《转发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同意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双尖子山银铅矿恢复生产的函>的通知》(左应急字【2021】40号),同意双尖子山银铅矿恢复生产。

随后,宇邦矿业按照应急管理局要求履行复产手续并获得批准,于2021年5月22日恢复生产。

而恢复生产仅3个月,双尖子山银铅矿就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1人死亡遭应急管理局责令停产整改。

资料显示,作为国城矿业控股子公司,宇邦矿业拥有双尖子山银铅矿采矿权和双尖子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权,矿产资源丰富,主营业务为银、锌、铅等有色金属的采选和销售,现有生产规模年采选60万吨。

派生科技全资子公司排污超标收环保部门25万罚单

派生科技之全资子公司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简称“肇庆鸿特”)于近日收到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鼎罚听告字〔2021〕8号)。

2021年5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对肇庆鸿特进行现场检查,期间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公司西南门通道排污主管道2个沙井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 告》结果显示:肇庆鸿特厂内沙井1采集的样品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1*103mg/L,超标12.4倍;总磷为0.62mg/L,超标0.24倍;石油类为54.4mg/L,超标9.88倍;厂内沙井2采集的样品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5mg/L,超标1.5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肇庆鸿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ST步森被诉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支付转让款及利息

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681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

步森集团因与公司关于诸暨市步森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纠纷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暨公司部分资产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步森股份应支付原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ST圣亚被诉股东出资纠纷案 592万存款遭冻结

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获悉三亚中改院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及三亚中改院针对本案申请财产保全事宜,本案案号为(2021)琼02民初213号,案由为股东出资纠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三亚中改院财产保全申请,出具(2021)琼02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大连圣亚名下存款5,921,182.86元,冻结期限一年;2、查封大连圣亚持有的三亚鲸世界35%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3、准许三亚中改院请求通过法院 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大连圣亚名下的银行账户。

华东医药子公司被诉公司解散纠纷案 原告请求解散华东宁波公司

华东医药于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原告:冯依莹、周文彬、叶茂华、谢丽华、周险峰、王文晔、冯幸君、张石方、徐汉升、史沪民、孙建富、范培红、占建明、胡月姑、徐汉文、王建国、马剑利、徐伟、陈迪、陈哲玲合计20个自然人(上述原告均为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49%)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华东医药持股 51%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目前出现严重困难,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持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两方股东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散华东宁波公司。

本公司认为: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1日,在该日期之前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股东间尚未就华东宁波公司经营到期后清算事宜达成一致并做出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单方面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提前解散华东宁波公司,华东医药和华东宁波自然人股东间就公司是否提前解散事宜产生争议。

世荣兆业被股东起诉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案一审驳回原告请求

世荣兆业于8月23日收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股东起诉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403民初3436号)。

东梁社增作为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本公司,请求依法撤销2020年9月29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总裁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的决议并由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本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2021年8月17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403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社增的诉讼请求。

(我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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